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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限制我探视权的协议有效吗

123发布时间:2018年3月3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罗湖 陈小姐:
我是深圳一家公司的业务员。因业务关系,认识了一家服装公司的老总李某。处事稳重、谈吐幽默的李某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而李某在给我的手机短信上也坦言“你的倩影时刻在我眼前萦绕”。不久,我们成了很暧昧的朋友,也有过肌肤之亲。去年,由于金融海啸的原因,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与我续签劳动合同。离职后,我给李某打了四次电话,要求帮助。但李某每次接到电话后都推脱说很忙,让我改天再打。我觉得他是在回避感情,便决定割断这本来就不该有的“畸形感情”,决定在老家找个男人结婚,以彻底忘掉李某。结婚前夕,我找到李某叙旧,不料随之引发的激情致使我怀孕,而丈夫的性冷淡又使我婚外生子的事实暴露,婚姻遂以失败告终。今年,我顺利产下一男孩。由于没有工作,陷入困境的我只好向李某求助,李某要求做亲子鉴定。dna检测结果证实李某是孩子的亲生父亲。由于李某和妻子只有女儿,李某决心要这个孩子,便与我商量孩子让他抚养。我考虑到自己经济状况,便答应了李的要求。李某很快起草了协议书,“孩子由李某独立抚养,李某一次性支付10万元补偿给我。前三年,我每半年只能探视一次孩子;三年后到孩子18岁前,每年只能探视一次;18岁以后,我不能擅自决定探视儿子,除非经李某同意。每次探视儿子,也只能在远处望,不得近身接触,不得与儿子说话等。任何一方,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 ”。 但自从拿到那10万元到现在,我每天都生活在后悔与痛苦之中,无法忍受思念儿子的疼痛之心,要求探视儿子,李某以未到协议规定的时间为由,多次拒绝我的要求。可是,我对儿子的思念一天比一天强烈,那种思念之痛,就像心脏被刀刮着,真的是生不如死。请问律师:这份限制我探视权的协议有效吗?

菅峰(高级律师、民商法博士):
这个协议书在法律上来说,是没有效力的。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亲或母亲享有的按照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遵循一定的方式和时间,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合适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自然受法律保护。在本案中,李某在没有通过协商的前提下,单方限制陈小姐探视的时间、次数,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同时对于探视的方式,李某不但不应该进行限制,反而还要依法进行协助。至于协议书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前面约定的内容属于无效,那么存在于协议内容基础之上的违约条款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这个协议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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