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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算还赔偿中受害方受到损害怎么理解?

123发布时间:2015年8月28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离婚算还赔偿中受害方受到损害怎么理解?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损害”是指对方的“重婚”、“婚外同居”、“虐待”、“遗弃”的行为给配偶另一方造成的伤害。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财产损害是指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财产权益的损害,可以分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种。实际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和利益的减少。可得利益的损失是指无过失方应得到或能够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应包括“扶养请求权”,因为扶养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当然,在离婚以后如果一方生活有困难,可以请求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财产上的资助。可得利益的损失也不应包括“继承期待权”,因为继承期待权是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的,而且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以遗嘱取消配偶的继承权。


  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精神活动的损害。在法律理论上,精神损害既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受害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生理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受害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绝望等不良心态;精神利益的损害主要是指侵害了受害人的精神利益,比如法律规定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贞操以及婚姻家庭等方面的人身利益从而造成的精神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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