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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30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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