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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规定的 领养小孩需要什么程序

123发布时间:2021年7月21日 西安离婚财产律师  Tags: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规定的,领养小孩需要什么程序

 王继平律师,西安离婚财产律师,现执业于陕西若定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如何规定的

  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一种亲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2001年修订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视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空白。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另一方有义务支持这一权利的行使。


  中国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行使探望权必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中国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探视权是在离婚后产生的,没有离婚,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够中止或者恢复吗


  对中止探视的条件,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第二十五条明确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领养小孩需要什么程序

  一、领养小孩需要什么程序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二、收养小孩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根据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的民政部门或经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的民政部门办理。


  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三、领养人的条件

  根据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无子女。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年满30周岁。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以上就是为大家寻找整理的相关资料。现实生活中,仍然有很多人不能理解收养小孩的条件,尤其是遇到收养找不到生父母小孩的情况,也有不少人未严格办理收养登记就将收养小孩的,结果被法律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和;领养小孩需要什么程序;相关的法律知识,欢迎访问寻找更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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